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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闽狱字第2号
罪犯蔡如龙,性别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漳浦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7月8日起至2033年3月7日止,现在闽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5年1月7日,闽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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