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14号
罪犯林佑铃,性别男,1949年6月3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32年1月31日止,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4月18日,武夷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