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13号
罪犯石维行,性别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诈骗罪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现在宁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4月11日,宁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