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10号
罪犯刘必文,性别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连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现在建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3月18日,建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