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闽狱字第30号
罪犯王四元,性别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漳州市龙海区,因犯抢劫罪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现在厦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3年8月7日,厦门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