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闽狱字第15号
罪犯朱光水,性别男,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永安市,因犯拐卖儿童罪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现在洛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3年3月23日,清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