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闽狱字第8号
罪犯吴随清,性别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溪县,因犯拐卖儿童罪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现刑期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2047年3月19日止,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3年2月13日,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