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闽狱字第4号
罪犯李河明,性别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州市长乐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现在漳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3年1月9日,漳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