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漳州监狱罪犯林祥兴、方木坎死缓减无期减刑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4-07-25 10:5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林祥兴,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0719元,退赔所抢现金给被害人家属。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闽刑核20170973号刑事裁定,同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祥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3396942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核20170973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林祥兴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2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和返还财产的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祥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林祥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祥兴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祥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195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1.40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6.19元。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祥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祥兴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7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方木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木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闽刑终139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方木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方木坎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22年5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方木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139.5分,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75.68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0.67元。
该犯系累犯、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木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木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7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