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漳州监狱罪犯林祥兴、方木坎死缓减无期减刑建议书-ag百家乐

2024年漳州监狱罪犯林祥兴、方木坎死缓减无期减刑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4-07-25 10:5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

 

罪犯林祥兴,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0719元,退赔所抢现金给被害人家属。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闽刑核20170973号刑事裁定,同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祥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3396942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核20170973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林祥兴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2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责令退赔和返还财产的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林祥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林祥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祥兴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祥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195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1.40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6.19元。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713日至20247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祥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祥兴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72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

 

罪犯方木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作2020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木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闽刑终139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方木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方木坎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22年5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方木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139.5分,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75.68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0.67元。

该犯系累犯、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713日至20247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木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木坎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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