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许忱,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1月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于2015年11月1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2月2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3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系有劣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4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31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4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忱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忱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卞信楗,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信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26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卞信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卞信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 6 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洪安光,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安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0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安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安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 6 月 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雷文龙,男,200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文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闽0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50.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文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文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 6 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邱振西,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振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3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87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87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6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4.6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7.41元。2024年2月20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邱振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振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振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陈益彬,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益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6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彬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益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陈志贤,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51.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贤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贤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冯文奎,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文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5年9月24日止;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8月2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95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9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56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文奎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文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王亚辉,曾用名王亚收,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2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5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8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3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亚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俞吓妹,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吓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434.4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吓妹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吓妹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张松,男,2000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闽0524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23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60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郑廷贵,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9月1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26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62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廷贵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廷贵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陈诗彬,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诗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诗彬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7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27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6.2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56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38.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1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19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1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7.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2.49元。2024年2月2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诗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诗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赖颖洲,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颖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78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56.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7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78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8.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1.26元。2024年4月7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赖颖洲已缴交款项2000元,其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颖洲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颖洲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李辉烨,男,200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406.1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辉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增银,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公司主管人员。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增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199.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增银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增银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马振连,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农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振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2021年12月29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49.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振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振连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潘小飞,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3年11月23日止,2021年12月20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3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97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1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8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附件:⒈罪犯潘小飞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涂鑫民,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高中在读生。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鑫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涂鑫民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29年10月10日止。2016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1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17.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88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0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48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鑫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鑫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峰平,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峰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7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3年11月23日止,2021年12月20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06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8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8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峰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峰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吴文洪,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04167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2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闽05刑终4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95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杨秀凯,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760215431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3年11月23日止,2021年12月20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51.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90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51.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7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秀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叶谋强,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谋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89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谋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谋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周日权,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2008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日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3年2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6月16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9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02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2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36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14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日权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日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洪荣炎,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荣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闽05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09.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荣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荣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苏隆才,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因犯盗窃罪,1998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26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6年7月5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隆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49.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隆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隆才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吴志彬,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彬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199号对被告人吴志彬的刑事判决,上诉人吴志彬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5年10月28日止。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9月2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03.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3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77.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5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因强奸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彬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谢扬钜,男,199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扬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409.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扬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扬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邹海元,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海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50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海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许正杰,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正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1年3月17日止。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8月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39.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83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78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189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考核分6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81123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75123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0.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6.23元。2024年3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正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正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金山麒,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9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山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闽05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86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山麒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金山麒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欧阳华,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47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考核分16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阳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黎晓洋,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晓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0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晓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黎晓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苏文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2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56.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文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余冰川,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冰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10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7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冰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冰川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林天城,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9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天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05刑终44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刑初196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林天城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林天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07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6.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7.67元。2024年3月12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查无执行人林天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天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天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林平义,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平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9月2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52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44.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12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平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平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池国宽,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国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41年5月12日止。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9月1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0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3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7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3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池国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池国宽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皮长刚,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长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69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长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皮长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刘五金,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召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743元,对赔偿经济损失总额人民币44674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2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1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93.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85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50.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42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五金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五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刘学玲,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492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2015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24.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2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4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29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5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492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71.0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1.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2.47元。2024年3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刘学玲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学玲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连光,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连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201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8.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850.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89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4214.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0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连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学平,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11.55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8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11.55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学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陈剑平,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9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238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朱寒辰,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北京立拓空间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111刑初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寒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2022)京02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朱寒辰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2022年7月22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84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寒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寒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赖灿平,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灿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52.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二审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灿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灿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范志裕,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志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2016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2月1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0.6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7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46.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4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27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志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志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吴淮杰,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淮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撤销(2018)闽0802刑初900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吴淮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吴淮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75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185.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677555元,已履行人民币115791.37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15791.37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9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0.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2.65元。2024年2月2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执行到被执行人吴淮杰的退赔款115791.3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淮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淮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蹇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县,捕前系务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8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蹇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713.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52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0次,累计扣考核分177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1年7月13日因在车间与罪犯陈有发有推搡行为并殴打其一拳,扣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1713.45元,已履行人民币9810.7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9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36.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9.72元。2024年4月2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蹇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6月3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蹇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蹇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蹇磊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罗芳何,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个体户。199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有前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芳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08刑终15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芳何的判决,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中“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部分。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96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3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6.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6.96元。2024年4月7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罗芳何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芳何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芳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芳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尤晓舟,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闽0627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晓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71元,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2000元,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7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2023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59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71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晓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晓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康宗强,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30154448.0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90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中追缴共同赃款部分,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30119448.04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44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30119448.04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3.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18元。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康宗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宗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戴晓洋,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镇,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晓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639.2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40年6月19日止。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12月19日。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0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36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74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00639.22元,已履行人民币401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3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6.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1元。2024年4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晓洋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晓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吴文芳,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482.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曾文杰,男,200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869.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文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文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谭品锋,男,1999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品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39.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品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品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洪志辉,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志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闽05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78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志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志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李春成,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8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春成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草流,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草流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个月,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5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45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0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20年7月1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419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未履行;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8.3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1.12元。2024年3月20日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草流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草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曾通吟,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通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14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通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通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苏财福,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财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0.74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95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41000.74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10%。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8.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4.81元。2024年4月13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苏财福已缴交款项1000元,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财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财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谢剑津,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剑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0元,扣押赌资人民币470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83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扣押赌资人民币47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扣押赌资人民币47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剑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剑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汪明显,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02年9月20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1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明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2015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7月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03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7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24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1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99.9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6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3.68元。2024年4月16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汪明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明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明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谭桥,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罪犯谭桥主动向监狱民警坦白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押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鄂280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25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82.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32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03.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876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10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3年10月8日因私藏、使用优盘,给予警告处罚,扣100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沈华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华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2016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7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1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1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2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恶劣,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华顺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华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杨传勇,化名杨程荣,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闽0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17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3年11月23日止,2021年12月21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52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16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41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83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0.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4.66元。2024年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我院通过执行流程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传勇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传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王焕景,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5月7日因犯窝藏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系有前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3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考核分14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焕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金景,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99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董明水,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明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27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明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明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雷炽堂,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畲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农。曾于2007年8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系有前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炽堂犯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责令共同赔偿人民币32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于(2021)闽08刑终3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0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25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32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2500元, 共同赔偿人民币32500元。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炽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炽堂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陈锦达,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1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7.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64.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4.44元。2024年1月30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2024年1月29日,经福建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陈锦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谢伟滨,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390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8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伟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吴福斌,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闽05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1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8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总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福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福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翁继德,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继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3333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30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82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84.6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0.82元。2024年4月17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1、罪犯翁继德已缴纳罚金1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7200元,合计8200元;2、经查,其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继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继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刘富贵,曾用名刘小军,男,200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50.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92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总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富贵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郭小华,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华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1月1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98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47.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45.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727.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小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小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詹潮根,男,200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潮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659.33元。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9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36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考核分57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1659.33元,已履行人民币1033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7500元,入监后未履行金额人民币22824.33元,入监后履行金额人民币9500元,财产刑履行比例41.6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3.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1.58元。2024年4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娟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59.33元,扣除公安机关返还的赃款人民币835元,剩余20824.33元,已履行7500元,剩余13324.33元;詹潮根名下的所有财产本院已依法处置,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潮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潮根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陈百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百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共121728.8元以及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0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877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971.2元,入监后未履行金额人民币578271.2元,入监后履行金额人民币265971.2元,财产刑履行比例45.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8.2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5.53元。2024年4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家属于2021年8月3日代为缴纳10万元,于2023年10月18日代为缴纳2000元;本院依法追缴135700元;作案工具厢式小货车依法拍卖后的款项予以没收;家属于2024年4月2日代为缴纳25万元,以上本院共执行到位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387700元。本院查封罪犯陈百智名下房产一套,因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唯一房产,且该房产设有高额抵押,经财产询价后,扣除配偶的共有份额,无偿值,故本院不做处置。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百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百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傅啊东,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啊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2023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968.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啊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啊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欧阳亭,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7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6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当月30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3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1月1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4.2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51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53.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1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亭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阳亭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李泽航,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35306元。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6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5306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1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9.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6.86元。2024年3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李泽航罚金未履行,退赔已履行3000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李泽航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泽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吴红兴,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猥亵行为于2019年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8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167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红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红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谢优知,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优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闽06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3年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11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7.2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94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185.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15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于上次呈报减刑时履行完毕。2022年8月30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谢优知的财产刑判项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优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优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苏添美,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添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0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添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添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张平江,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24.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平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邱文辉,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系有前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26343.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2015年2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74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7.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38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47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226343.7元,已履行人民币78188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6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6.2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0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8.89元。2024年1月19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复函载明: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文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文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陈志城,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永春县桃城镇巡逻大队队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初字第14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志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2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41年10月24日止。2019年3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7月2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70.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64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10.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13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林立壮,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立壮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请求,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13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2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7年4月24日止。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2年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12月2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451.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12.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303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立壮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立壮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蒙梁升,曾用名蒙华根,男,200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梁升犯诈骗、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33元。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闽06刑更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3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47.4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121.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468.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15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33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梁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蒙梁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阮佛金,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佛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0元预约追缴;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维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没收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追缴退缴的违法所得之判决。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2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20.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5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7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9848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44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60.8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2.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4.87元。2024年3月28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阮佛金的违法所得部分已全部缴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98480元,尚有人民币201520元罚金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佛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阮佛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谭天亮,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天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52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已于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天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天亮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詹文清,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有前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清犯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57.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80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5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7月24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37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人民币201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7.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2.51元。2024年5月6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詹文清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15元;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詹文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文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文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曾志生,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志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35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8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志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志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陈成家,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共同退赔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第1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因漏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押回重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8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成家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龙绍刚,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绍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8年4月24日止。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2月2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6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起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3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7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绍刚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绍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王庭炳,曾用名王樟火金,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庭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39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庭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庭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吴成达,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第1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闽05刑终第2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78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成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许秋雄,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秋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2018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7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闽06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3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16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4.7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0月起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33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391.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1804.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秋雄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秋雄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尤天培,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天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41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7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4100元,已履行人民币274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3300元,退赔人民币41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80.3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7.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8.47元。2024年1月24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尤天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天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天培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郑元清,男, 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3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元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5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6月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6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起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34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0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02.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元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元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曾庆雄,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羽毛球教练。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庆雄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268.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庆雄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江登天,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登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478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对该犯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撤销一审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裁定该犯与被害人亲属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该犯亲属代为赔偿25万元被害人,并即时履行完毕。刑期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2016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3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40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67.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07.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279.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项已履行人民币250000元,已于二审期间,与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登天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登天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兰锟,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093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7月21日。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兰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5.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4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27.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3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项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09300元,已于上次减刑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罗叔进,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叔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并核准被告人罗叔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5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6年11月23日止,2021年12月18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7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420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8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12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93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4.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7.07元。2024年2月20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执158号刑事财产刑执行情况告知函载明:被执行人罗叔进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叔进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叔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郑训锦,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训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1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2月26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0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05.2分,表扬4次,不予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5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03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3年4月5日因长期协助他犯违规借卡消费,时间跨度长且涉及罪犯人数较多,情节恶劣,给予记过处罚一次,扣200分。
原判财产性项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训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训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方艳斌,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捕前系自由职业者。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艳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2019年8月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6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3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9.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07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0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月19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65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艳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艳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赖家伟,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刑闽0582刑初1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家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81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家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家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林桂煌,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6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97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2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2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51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1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6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29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已履行人民币107038.2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8800元。2022年4月17日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林桂煌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追缴违法所得;经核实林桂煌已全部缴纳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桂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刘国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595.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8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国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彭传东,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传东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同案犯4人共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2801元,互付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追缴所抢现金人民币7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继续追缴所抢赃款赃物。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彭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的刑事裁定。201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6年3月19日止。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1月19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2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7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84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同案犯4人共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2801元,互付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6600元,共同追缴所抢先进人民币7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8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0.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9.23元。2024年4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日前,彭传东已履行人民币4670元。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传东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传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邱江斌,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因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系有前科。
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江斌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第三、六项,即上诉人邱江斌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1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4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7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7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江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江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王癸亥,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癸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355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附带民事部分之判决;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人王癸亥量刑之部分判决;三、以上诉人王癸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7月19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5月12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2.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99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1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获考核分249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33553元,二审期间,罪犯王癸亥的亲属王辛酉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品明、陈阿巧达成赔偿协议,同意王辛酉代罪犯王癸亥赔偿李品明、陈阿巧各项损失450000元整,款项于2017年12月17日已付清。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癸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癸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吴新龙,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新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6日作出(2023)闽05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84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于一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新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新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许卫,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盗现金人民币1050,返还给被害人,追缴被盗现金人民币36000元及一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两个金手镯返还给被害人,追缴被盗财物现金人民币15300元及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返还给被害人,追缴被盗财物现金人民币1050元返还给被害人(价值共计人民币91357元)。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359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被许卫盗窃的财物现金共人民币9135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已履行人民币79014.4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4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1.32,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2.45元。2024年2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1.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00元,剩余78500元未执行完毕;2.追缴违法所得58400元及两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两个金手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7514.45元;3.许卫名下的所有财产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置,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卫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方添,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添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赔偿造成稀土氧化物破坏价值人民币2284812.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761.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2284812.5元,已履行人民币2900 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2900元(其中同案犯缴纳人民币24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1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2.9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3.50元。2024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方添名下的所有财产已依法处置,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添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添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张志波,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理发师。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273.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吴文德,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杨梅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闽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10号刑事判决,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对吴文德的定罪量刑以及扣押物品予以没收的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58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项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9.2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1.11元。2024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德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陈万朱,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万朱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刑终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为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刑初1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万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万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158分,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4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元。2024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陈万朱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闽03执57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闽0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本院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全部执行款44000元,现本院(2020)闽0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6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朱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万朱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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