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曹铭芳,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铭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96.7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考核分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铭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铭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丰盛,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丰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202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815.1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丰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丰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吴炳飞,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炳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8837元。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430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扣考核分20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218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8.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0.39元。2024年2月26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暂未发现吴炳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函复时,本案共执行到位1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炳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炳飞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许文勇,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976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2.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22元。2024年2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罚金5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文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杨林钦,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41年12月19日止;2019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8月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2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61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4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07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5310.5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35.8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60元。2024年1月2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钦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林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余锦川,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闽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锦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闽08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202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92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锦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锦川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余尚协,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尚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325元。刑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9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325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尚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尚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邹姚,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500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014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7月4日止;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7月4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973.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17.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486.4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763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0.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0.71元。2023年8月2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邹姚财产性判项在本院无执行到位金额。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姚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邓景华,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景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闽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51.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景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景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郭峰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201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2月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6月30日因吸毒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吸毒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在龙岩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漳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隔离戒毒,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峰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1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5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70175元,于交付执行前向原审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峰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峰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郭文利,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1998年因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3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7月2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4月1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7.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61分,合计获得3778.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3091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其中2022年9月22日因使用他人消费卡消费扣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1742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334.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6.58元。2023年8月23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日前,郭文利已履行10442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未达到4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利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文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黄尧,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刑闽0582刑初139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3091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3号刑事判决第九项,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3号刑事判决第二十七项,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30911元判项,判处黄尧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最终判决为被告人黄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1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5.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302.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0.94元。2023年9月25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黄尧于2023年7月10日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未到4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尧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李小如,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扣押在案银行存款人民币42519.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55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24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24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5.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0.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3.03元。2023年12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小如的执行款人民币共计62400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如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小如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刘永开,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没有明确具体金额)。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30年9月2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073.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3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9.97元。2024年2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刘永开于2023年5月9日缴纳罚金10000元,于2023年9月13日缴纳罚金5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永开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张伟,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无业,201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4月5日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0163.71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3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5.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0.6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5.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景旺,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捕前系无业,2019年3月6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景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12.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2次,累计扣4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景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景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陈龙辉,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8刑终157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842分,表扬3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712元,履行比例4.09%。其中本考核期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5.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0.52元。2024年2月26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依法扣划陈龙辉银行、微信账户资金共计2712元,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龙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郭长青,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199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长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28分,合计获得415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1月,获315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1000元,履行比例39.6%。其中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本次提请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9.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5.7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长青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长青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林祝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闽刑082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祝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182.4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上杭县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罪犯。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祝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祝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卢宇锋,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宇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0年6月19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56.5分,合计获得357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294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宇锋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宇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文达,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共同追缴人民币9059014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判决部分,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872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92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2872元;其中判决前已缴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09元,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6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文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白鸿扬,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7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鸿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2019年11月6日送达。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6.3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7469分,合计获得7995.3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6日至2024年1月,获645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22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454.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93元。2024年2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月均消费超过4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鸿扬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白鸿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陈申,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13号刑事判决,维持南安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陈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的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申的量刑部分的判决。对上诉人陈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8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7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7.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9.8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陈文彪,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该犯及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933元,扣除已付人民币52000元,还需支付人民币9593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2011年8月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2016年12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6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332分,合计获得382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28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责令该犯及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933元,延迟履行金人民币57974.1元,该犯与同案犯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年1月12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彪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陈裕坤,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裕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该犯退赃款人民币10184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赃款合计人民币370815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4745.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2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1.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2.84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裕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裕坤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黄俊安,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11月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有前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975.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4.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99元。2023年12月8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俊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俊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雷冬冬,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畲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冬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雷冬冬与同案人共同退赔相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47006.9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1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147006.93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549.86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年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现查明依据生效的(2020)闽0103刑86号刑事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4820457.07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226549.86元的判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雷冬冬个人的追缴罚金判项也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冬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冬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君晨,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4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君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君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刘丹国,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 1997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丹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4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刑初2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98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6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丹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丹国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刘华辉,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厨师。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62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华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陆明,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3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2.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27分,合计获得329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24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邱金标,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金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金标违法所得1271.34972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7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4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0019.8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19.89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5.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3.74元。2024年1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金标的执行款人民币共计50019.89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邱金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金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金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邓志瑸,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闽08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999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9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29.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4分。
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999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9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2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结案结案通知书载明:该犯已履行完案件所有义务,执行完毕结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志瑸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朱旭星,男,汉族,2000年10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旭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417.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3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旭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旭星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曾辉,身份证号445222199204152433,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龙山村委龙德村8号,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闽058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50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罚金人民币1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辉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黄种发,男,汉族,1982年5月31日出生,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教师,无前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种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2年10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6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于2022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70.7分,合计获得2266.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1743.1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3分。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种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种发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上官飞,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刑终1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4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23.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7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年1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已履行完案件所有义务,终结执行。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飞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志欣,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3部,银行卡2张。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30日累计获189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共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9.27元。2023年8月18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犯缴纳0元。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情况;xx年xx月xx日xx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发表意见情况。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欣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志欣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王永康,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7年7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减刑;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10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6刑更5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1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110.5分,合计获得3154.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262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共履行2693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0.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04.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29元。截止目前未收到安溪县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永康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谷春阳,男,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9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春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共人民币11270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悔改。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90.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5分。
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共人民币11270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1月13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结案证明书载明:该犯已履行完案件所有义务。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谷春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谷春阳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郑群,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群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5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220000元,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2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73.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4.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1.24元。发函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止目前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群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俊,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4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8月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2.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42分,合计获得3364.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获2794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3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俊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温雪林,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雪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2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4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154分,合计获得37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获27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共履行6371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56.0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8.03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雪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雪林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 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明华,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7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16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77038.2元,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1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18年6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20年5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个月,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8月2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587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210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4年1月,获得考核分515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扣57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该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之前呈报减已履行7500元,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22500元,已履行完毕;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该犯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18650元,同案犯林桂煌履行20000元,蒋勇履行19300元,王海伟履行19100元,共计履行7705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非法所得无具体金额,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250元。2023年11月15日收到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回复函,该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2月29日收到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回复函,经核实,杨明华已全部缴纳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林伟鹏,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815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7月2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909分,合计获得302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1月,获24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500元(其中之前减刑履行人民币20500元,本考核期内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1815元,已于之前减刑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6.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6.1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8.34%,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鹏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伟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林云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1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2012)闽刑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民事部分,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定罪处刑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林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0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3月12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719.5分,合计获得430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1月,获3050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2022年12月1日因动手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扣35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199元,已于之前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云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云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郭六月,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六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9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内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六月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六月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陈友鸿,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友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381分,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审理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友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王秋国,男,200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秋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71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秋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秋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谢尚清,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尚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5刑终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期间,上诉人谢尚清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44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于二审期间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尚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尚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许福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福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2016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5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5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2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77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3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1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28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31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福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福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李干州,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捕前系经商。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82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干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7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干州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9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34.3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8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17.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14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0元。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干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干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陈伟平,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0元。2014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37年6月28日止。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3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12月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4月28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6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52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2月3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96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78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5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6.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88元。2023年12月2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伟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 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志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9273.5元(预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折抵)。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2020年7月8日送达。现刑期至2045年6月1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6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545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02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0年7月8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462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22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1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7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2.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6.40元。2024年1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刘志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志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 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江德秋,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德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4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16号刑事判决,以江德秋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1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39.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6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3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2.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0.70元。2023年12月21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江德秋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执行到位金额6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德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德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钱智威,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智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3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0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5.4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5.29元。2024年1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钱智威罚金20000元已履行;退赔1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智威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智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李月帅,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42575元,退还被害人、被害单位。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7780.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3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2022年6月7日因违反岗位职责,积委会成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较重,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799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赃人民币6799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0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8.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6.52元。2023年11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共执行到位1799元作为赃物折价款退还相应被害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月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月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金良岗,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良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刑三复54737932号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67-1号刑事判决,认定金良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29日止。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2月2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96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1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3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97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7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7.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4.8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良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金良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曾威,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7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时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威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陈南,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职业。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4个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南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2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刑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于审理期间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南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黄俊武,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农。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被仙游县公安局龙华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1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585.5分,合计获考核分3613.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14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3310元;其中审理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1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俊武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文财,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0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8486.33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8486.33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5.6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61.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1.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文财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 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廖火炉,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火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056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2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3月3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1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562分,合计获考核分397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022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考核分49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446元;其中本轮考核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8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52.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1.5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火炉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火炉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刘伊家,男,200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伊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11.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1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0元,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伊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伊家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罗义敏,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82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义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44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义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义敏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孙八金,又名孙杰,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贵州省长顺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八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2933元,连带赔偿80000元。2011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3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9月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6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846.5分,合计获考核分441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得考核分3088分。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714元;其中本轮考核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1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35.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8.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八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八金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田富昭,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富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990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判决时向福建省晋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富昭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富昭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王进兴,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与2015年6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9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3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52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考核分59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864.96元;其中本轮考核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864.96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6.1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5.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75元。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进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许少彪,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无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与2018年5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少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92.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2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6.0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3.5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7.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少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少彪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杨生发,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生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73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4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5084.47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84.47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5.0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42.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2.18元。2024年1月20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生发(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605110514)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罚金24084.47元、2023年10月10日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至今为止共计缴纳罚金25084.47元,余74915.53元未执行到位。未发现杨生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生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生发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朱贺,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88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其中于审理期间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贺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顾维超,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维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980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维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顾维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胡明安,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明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1713.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138.3分,表扬6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9695.6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元,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9295.65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51.4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94元。2024年1月22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4年1月22日,胡明安责令共同退赔执行到位9295.65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明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李贵山,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0月2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96.1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6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62.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1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贵山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李益锋,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7988.8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88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6.3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4.42元。无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益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益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刘家鹏,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退赔人民币26371.73元(已到位)。刑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026.5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退赔人民币26371.7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家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苏元和,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元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6245.02元(已预交)。宣判后,该犯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初字第2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苏元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3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刑更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7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6年6月23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05.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7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9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1年7月11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88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6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6245.0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元和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元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唐思全,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3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思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2015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刑更9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7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35.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60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3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1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2655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0.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2元。2024年1月24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犯已缴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思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思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巫智禧,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智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7319元。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85分,表扬3次,物资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5.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72元。无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智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巫智禧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依宰,男,1992年9月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28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4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1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179.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17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8870.27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6.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6.37元。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1月30日,依宰已向福建省漳浦县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670.2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依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依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张祖钦,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32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299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2500元,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32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祖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王嘉伟,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820457.07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26549.8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89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97.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820457.07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26549.8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820457.07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26549.8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原审判决时缴纳)。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年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在执行中查明,王嘉伟在审判程序中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现已将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退还给各被害人。王嘉伟家属在本院执行程序中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0元。现查明依据生效的(2019)闽010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4820457.07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226549.86元的判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王嘉伟个人的追缴罚金判项也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嘉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嘉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曹荣胜,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闽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荣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闽08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3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904.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荣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荣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林景滨,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景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林景滨、吴冠宏、陈功泽、董是恩缴交至本院的共计419400元以及被告人吴冠宏、陈功泽缴交至公安机关的共计30000元,上述共计449400元在用于退赔打入本案涉案账户的受骗人员的财产损失共计165620元后,剩余283780元因无法查实全部受骗人员,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林景滨缴交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3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景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景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陈锦阳,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安溪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见习民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89.5分,表扬2次,不予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3年7月10日,因该犯在号房内动手打罪犯俞金河,致罪犯俞金河头顶划伤流血。扣35 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肖浪金,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浪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4月9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2.9分, 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2740.8分,合计获得3253.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得230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5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73.6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1.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5.09元。2024年1月29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肖浪金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到位人民币6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名下的所有财产已依法处置,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浪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浪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杨冬彬,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冬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927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58.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0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冬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冬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王宗洪,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洪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抗诉、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4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5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原审判决时缴纳)。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77.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8.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宗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宗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李永耀,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耀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50266.6元,并对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201066.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2014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7年6月24日止;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5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7月9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9.5分, 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3239分,合计获得362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得2804分,共违规扣分3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元;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50266.6元,并对民事赔偿总额201066.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6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9.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5.07元。2024年1月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4年1月5日,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义务人李永耀、黄春胜共履行人民币201073元,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耀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永耀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林子阳,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子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4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子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7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42年1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0.5分, 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4868.5分,合计获得495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获得411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97.5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4.2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子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子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吴天忠(曾用名曾永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现户籍所在地香港黄大仙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89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7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7.42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9.1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天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林辉跃,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3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向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原审判决时缴纳),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3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7.35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8.5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辉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陈振雄,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13257.7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1085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刑终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3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应在卢尊贤、卢叁隈、陈振雄、林裕海、陈凯源不能清偿柯文喜、许丽香赔偿款248800.65元的范围内对柯凌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闽03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3062分,合计获得322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获得263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213257.7元,并对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7108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媓后旺酒吧已履行人民币20万元,该犯履行人民币11800元。其中本次提请该犯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3.4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0.74元。2024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终结(2016)闽0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雄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振雄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李恋东,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号作出(2018)闽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6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79.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35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3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18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于首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恋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恋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林炳成,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炳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7月3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5.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4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28.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32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炳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炳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糜仁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糜仁军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11月10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55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2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90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2年11月1日因生产琐事殴打他犯情节较重扣35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糜仁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糜仁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覃征,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2016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1月19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0.2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824.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54.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395分。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覃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吴声伟,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声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46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0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总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声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声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余龙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龙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588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8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7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2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37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0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607507.28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8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3800元,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7119.28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57.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34.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37元。2024年2月5日漳平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余龙辉已缴纳罚金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96588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3800元、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7119.28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查明无法处置的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龙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龙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周沙沙,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忠诚镇忠诚村三组,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沙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234877元。2011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2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83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6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0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234877元已终结执行,2023年9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1)岩执刑字第4号执行案件中对周沙沙的执行。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沙沙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沙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陆远富,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62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远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4月21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055分,合计获得342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得2730分。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性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远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远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宁光灿,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光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1397分,兑换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4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光灿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宁光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李清德,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清德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因长期患病,未参加劳动改造。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1395分,表扬2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清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程载丰,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载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1431.6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载丰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载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林辉,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3200.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3%。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12.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4.6元。2024年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对被执行人林辉执行到账人民币4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比例0.03%,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以上,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范海祥,男,199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海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268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海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海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魏才宝,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才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2211.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毕。2023年12月6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被执行人魏才宝已缴纳罚金100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才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才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罗迁春,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闽0802刑初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迁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2023年3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801.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迁春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迁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和胜,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2023年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904.5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0%。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728.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1.3元。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被执行人李和胜的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漳州监狱随后再次发函,南安市人民法院未再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比例30%,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以上,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胜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和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吴水年,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水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1584.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水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水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蔡国光,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1月11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787.2分,合计获3006.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1月,获235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66%。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29.45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8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6.49元。截止2024年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国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黄宏林(曾用名潘宁宁),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34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9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宏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6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8月10日送达。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获4246分,合计获449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1月,获3204.5分。考核期内共违规扣分3次,累计扣38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348元,已履行人民币1166.1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4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19.1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124.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05元。截止2022年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宏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黄联春,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股东。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联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612.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53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5000元。2024年1月18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黄联春已履行人民币45000元,本案财产刑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联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联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琚超,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琚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456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琚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上诉人琚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5月20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876.5分,合计获3914.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344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00元;个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审判决前履行人民币12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456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4.96%。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94.4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59.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63元。截止2024年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琚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琚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林本新,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本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30年2月17日。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772.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无具体数额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4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98.9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251.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3.7元。截止2024年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本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本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余建鑫,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建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11日。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1714.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不予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2022年7月因劳动定额完成率低于30%扣30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均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建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陈金健,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146.6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之前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20)闽08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金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86.5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共同民赔人民币170146.6元,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连带赔偿人民币130000元,未履行。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7.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服刑期间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黄蛟腾,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蛟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蛟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88.1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蛟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蛟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龙可青,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可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421元。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2014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7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4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龙可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93.5分,本
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起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68分,合计获得296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获得考核分23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
2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6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421元,已履行完毕。履行比例22.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3.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4.51元。2023年11月9日,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可青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可青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可青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吕培伟,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培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吕培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19.3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培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培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丘应荣,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应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7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21)闽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应荣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5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应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06刑更6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应荣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43年9月15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丘应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43分,本
轮考核期2021年8月起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433.5分,合计获得397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获得考核分29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1074.5元,已
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丘应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丘应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王明辉,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系前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第1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00.4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5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40.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明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朱友洪,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6日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5刑初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友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017年8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友洪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3年6月2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友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02.5分,本
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起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635分,合计获得483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获得考核分32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7.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8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友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友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华楠,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9932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不抗诉、上诉。2011年1月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刑期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12月12日止;2016年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6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华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36分,合计获3854.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获3196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908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0.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7.65元。2024年1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楠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华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刘正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屏东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新台币1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向被告人扣押的台币19400元及美元300元扣除违法所得后,并入其没收个人财产项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2015)闽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6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40年6月19日止;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10月4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正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4744.5分,合计获517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4303分。违规1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1846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86元。该犯月均消费203.3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11元。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正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 4月 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贺东杰,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东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贺东杰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356.8分,表扬2次;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东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贺东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吴景泉,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景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景泉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418.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4.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7.71元。2024年3月1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吴景泉已缴纳45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景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景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严祖添,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祖添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做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严祖添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17.2分,表扬4次;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为2.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3.7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0.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祖添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严祖添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 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泉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7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2月11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3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4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8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985分。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黄龙辉,绰号狗龙,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黄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14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10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做出(2013)闽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黄龙辉的刑事判决,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十九项,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2014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04.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30.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34.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53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同案犯14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10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已于第一次报减时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龙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兰义豪,男,200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义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616元(含扣押的人民币7800元),由武平县公安局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江悦人民币5016元、黄雨檬人民币14700元、段宝艳人民币6855.6元、刘利平人民币10231元,其余款项待查明相关被害人后依法退还。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72.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财产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义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义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李锡垣,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晋江康大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锡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996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锡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锡垣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彭宜涛,男,200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宜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41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强奸幼女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宜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宜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王福生,外号阿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有前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0.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9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89.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595分。违规1次,累计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于第一次报减时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福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谢永辉,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谢永辉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797.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谢永辉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永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永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柯凤龙,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凤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4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2637.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9704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4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凤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凤龙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卢雄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雄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29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16.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3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于2023年7月3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317.6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3.53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1执1928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载明:该犯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涉财产刑部分已全部履行,终结(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对卢雄伟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超300元,账户可用余额超10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幅1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雄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雄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公瑞,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公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01.6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公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公瑞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郭鹏,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9080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9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9080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纳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5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5.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9.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鹏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黄振声,男,200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24.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振声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林华兴,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兴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9年3月2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9月29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6年8月10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30分,合计获得348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1月,获得293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6.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兴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华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李侨木,男,1979年3月3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侨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7319元。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32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6.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9.72元。2023年8月8日安溪县人民法院(2023)闽0524执恢6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侨木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侨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0号
罪犯刘成龙,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824058元。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11月1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5376.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4947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14947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3.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1.52元。2024年2月22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成龙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1号
罪犯陈威,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福建特艺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福建特艺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威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438594元,被告人陈威的违法所得为570000元,被告人陈威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按比例予以放还各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被冻结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全部余额及孳息作为退赔款按比例予以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66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6.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9.25元。2023年7月1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已将被执行人陈威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按比例予以放还各被害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威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威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2号
罪犯简升荣,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升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简升荣退赃款人民币663463.09元,归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简升荣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简升荣以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简升荣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802刑监执字第4号收监决定书,将罪犯简升荣收监执行,并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40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5月27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62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2.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07元。2024年1月2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至今为止共计缴纳罚金、退赔15000元。未发现简升荣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升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升荣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3号
罪犯张潮流,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因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潮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34623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05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632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2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5.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1.9元。2023年12月24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潮流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潮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潮流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4号
罪犯张宏伟,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846352元,公安局查封的房产、车辆,冻结的银行账户依法处理,用于折抵应当缴纳的罚金和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的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13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49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132116.36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共计人民币3130116.36元(其中480000元作为罚金,2650116.36元作为违法所得)。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7.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9.9元。2024年1月8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宏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5号
罪犯梁跃辉,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中共福建省长泰县委常委、副县长(副处级)。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跃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人民币629.008457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41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梁跃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人民币629.008457万元,予以追缴。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4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4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62.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2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82.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22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跃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跃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6号
罪犯沈盛汀,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虎岗派出所原三级警长。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盛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2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25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职务犯罪罪犯,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盛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盛汀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7号
罪犯袁天贵,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天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4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袁天贵撤回上诉。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075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7.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5.51元。2024年1月30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暂未发现袁天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函复时,本案共执行到位2000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天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天贵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8号
罪犯毛刘烽,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刘烽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7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毛刘烽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79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审时履行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刘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刘烽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19号
罪犯黄锋,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经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960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2.8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0.22元。2024年1月15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信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锋相应银行存款56.52元,查封被执行人黄锋名下车牌号为闽a667h7车辆一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无被执行人黄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锋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锋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20号
罪犯胡志军,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捕前系无业。2017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5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7)闽08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志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胡志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098.6元、查封的房产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34年12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胡志军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243.5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19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2024年2月27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载明:被执行人胡志军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已结案。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志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21号
罪犯徐能福,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能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能福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95108元,与被扣押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515108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0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2019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22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2.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694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55.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10月22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630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2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9.1元(注: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4.94元。2024年2月27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刑复函载明:罪犯徐能福已缴交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经查,其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能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能福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22号
罪犯覃炳雕,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务工。曾于2013年2月6日因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炳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扣押的银行卡5张、身份证1张、手机5部及退缴的非法所得5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187.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4.6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6.88元。2024年1月16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覃炳雕名下的所有财产已依法处置,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4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炳雕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覃炳雕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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