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漳州监狱第一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ag百家乐

2024年福建省漳州监狱第一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4-02-26 08:38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号

罪犯占宇航,男,200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宇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994.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6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占宇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占宇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号

罪犯林银龙,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银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4758元并与同案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747.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5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1.6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7.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银龙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银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号

罪犯郑建,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335.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1343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43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88.6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5.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8.34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号

罪犯何全华,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全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1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7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全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全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号

罪犯薛艺杰,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艺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85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艺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艺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号

罪犯黄树森,男,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树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793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3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树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树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号

罪犯林燕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27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7.4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73分,合计获2550.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676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10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燕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燕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号

罪犯林忠兴,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被福建省长泰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16日押回再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3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3年2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月3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731分,合计获388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1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忠兴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忠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号

罪犯苏文笔,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556.69元。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2018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1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563.4分,合计获得561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5131.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3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3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5.9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7.14元。无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文笔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号

罪犯蒋红兵,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红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78354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蒋红兵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刑三复29589332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10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红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10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红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103-1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该犯的量刑部分,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3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10月14日止;2018年6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12月1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167分,合计获得4652.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579.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30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5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29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1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8.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2.2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2.57元。无回函。

该犯系累犯和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红兵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红兵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陈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中学教师。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终33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8)闽08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19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398.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锐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柳明,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柳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7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11月1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7.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589分,合计获得4046.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4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柳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柳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陈茂法,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福建中防联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侦查机关冻结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8691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1)闽01执1932号回函,认定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总额为77918146.85元,其中被执行人陈茂法对金额77918146.85元负责。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32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3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3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0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04.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6.8元。2023年8月17日、2023年11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复函载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9月22日共计收到罚金人民币33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茂法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茂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陈清珍,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初字第5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清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4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3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8月19日送达。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6年7月2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24分,合计获得405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珍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清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江泽银,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泽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24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泽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泽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梁先标,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农,曾于199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赌博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先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闽08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17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9053.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1053.9元,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6.1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0.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2.08元。2023年12月26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查,被执行人预缴的违法所得款60000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也已全部追缴到位上缴国库。已经缴纳罚金31053.9元,剩余68946.1元罚金未履行到位。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已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未达到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先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先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林建民,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经商。曾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874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92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5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136.33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南安市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33元用于缴纳罚金,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5.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3.9元。2023年10月31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我院扣划林建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33元用于缴纳罚金,林建民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此外,未再执行到林建民其他款项。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林鑫辉,男,200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8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鑫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785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鑫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鑫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 字第19号

罪犯戚顺派,曾用名戚顺瓜,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顺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0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37分,无重大违规。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戚顺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戚顺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温桂林,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桂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7691.1元。2018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并于2021年1月30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7.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889分,合计获得406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4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3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46.7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0.52元。2023年7月1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日前,温桂林已履行3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桂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桂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吴洪忠,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3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90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3次;违规5次,累计扣162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0年7月27日因在车间殴打他犯,扣80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诏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5.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0.88元。2023年8月29日诏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2023年4月3日被执行人吴洪忠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500元,予以缴纳国库;吴洪忠家属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本院已缴纳国库,本案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已履行完毕。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洪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吴镇生,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 2022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8月6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2.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794分,合计获得3256.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37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6.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诏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57.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2.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3.56元。2023年9月21日诏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因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未达到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镇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镇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杨义鹏,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义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被告人杨义鹏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251.9分,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扣3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23年6月20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杨义鹏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案件于2023年6月20日执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义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义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4

罪犯黄飞,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4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18.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24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4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5

 

罪犯黄家德,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99元。刑期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81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969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9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家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6

 

罪犯黄金芳,曾用名黄金锋,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55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量刑判决部分,以上诉人黄金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94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60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金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7

 

罪犯黄旭紘,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台湾省高雄市美浓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6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旭紘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339.2分,合计获得3515.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97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旭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旭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8

 

罪犯刘国,绰号“亮亮”,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0624.5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以(2012)闽刑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2013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12月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3年11月15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7730分,合计获得7925分,表扬10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8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6769.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5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5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6.1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6.43元。2023年12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刘国交纳赔偿款3000元,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29

 

罪犯温海龙,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海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86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于判决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海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海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

 

罪犯吴太阳,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太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7.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90分,合计获得2287.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3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太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太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1

 

罪犯叶茂,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3899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96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789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茂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

罪犯蔡著龙,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著龙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047号之二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刑初2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于2023年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考核分844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著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著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陈龙,男,200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考核分2370.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龙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黄海滨,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 2022年9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6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1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8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34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7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海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

罪犯江建华,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4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建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建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

罪犯蓝君平,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君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蓝君平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6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20年1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7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799.5分,合计获得4976.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43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54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8.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0.36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君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君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

罪犯邱泉荣,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泉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17.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泉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泉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

罪犯谢群富,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群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20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群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群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曾东平,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2019)闽0521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56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规定),无重大违规。

6. 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未履行。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50.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5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东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东平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李建阳,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17日作(2021)闽0524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作(2022)闽05刑终420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1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

6. 该犯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内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000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阳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林安,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作(2020)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作(2021)闽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16.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6. 该犯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安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陈镇强,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2014)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4215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2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573分,合计获得287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153分。考核期内违规。

6. 该犯罚金人民币6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4215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171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镇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镇强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傅桂忠,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无前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桂忠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3454.4元,对39986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5年3月29日止;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9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2.5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7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8597分,合计获得9009.5分,表扬15次;间隔期2018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8052.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20分(旧考核规定),无重大违规。

6.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7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376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本考核期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财产7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1776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5.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0.25元。2024年1月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该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累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罪犯傅桂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桂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桂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易明专,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2000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4日作(2017)闽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明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38125元。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2年3月21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悔改。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89.4分,合计获得2865.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254.9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3分

6.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38125元,已履行人民币3207731.71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54.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0.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5.78元。2023年8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该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未达到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明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明专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陈剑明,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2015)泉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1115.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作(2015)闽刑终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裁定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文化水平较低,认罪悔罪书由其同改代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悔改。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5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6601.5分,合计获得6628.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8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5849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2分
    6. 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财产刑总履行比例0.29%。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6.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6.02元。2022年8月22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583执320号裁定,查无罪犯陈剑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明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6号

罪犯赖广添,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作(2021)闽082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广添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00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3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于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广添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广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陈爱民,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爱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377分,合计获得359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93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爱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爱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洪双全,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作(2022)闽052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双全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洪双全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63分,表扬2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内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双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双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林德声,曾用名林德健,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作(2020)闽0825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德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德声违法所得人民币168515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1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51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为1.06%;其中本考核期内向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98.27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242.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4.92元。2023年9月25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林德声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德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德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德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林光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捕前系经商。曾于2016年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2021)闽0824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光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预缴)。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22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光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光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林乃辉,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作(2020)闽080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乃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9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0月1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005分,合计获得2270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60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乃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乃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刘朝锋,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作(2020)闽080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锋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0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2年10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18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2.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797分,合计获得209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48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朝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潘春龙,曾用名潘斗,别名潘博,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作(2020)闽082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春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127.2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春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春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夏仲标,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作(2021)闽0582刑初2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仲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05.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仲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夏仲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5号

罪犯许自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4日作(2017)闽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自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2017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7年7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7294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8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3年10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犯家属已于2023年8月向我院缴纳了人民币伍万元的款项,其在本案中的财产性判项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自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自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6

 

罪犯陈永炎,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职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京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2021年11月26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043.2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7

 

罪犯吴中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8月3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375.5分,合计获得373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70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中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中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8

 

罪犯张金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8185.5元。2017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3年7月28日止,2021年8月19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1.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22分,合计获得4063.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40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56分,无重大违规。

6.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8185.5元。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结案证明载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经结案。

该犯系累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金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59

 

罪犯邱志成,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志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410元,发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1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7.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10.1分,合计获得2997.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36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

6.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410元,发还给被害人。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志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志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0

 

罪犯潘建华,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31日。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7.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263分,合计获得2550.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85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

6.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建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1

 

罪犯向谊龙,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重庆市州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谊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775.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6.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谊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谊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2号

罪犯胡永坤,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闽05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6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永坤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黄志华,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8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17年1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1年8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7月28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65分,合计获得3720.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38.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14分,无重大违规。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7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5.9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79元。2023年11月23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日前,黄志华(公民码362527197608200071)已履行500元(2023年5月10日交纳)。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华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志华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李满益,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7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满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902.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10次,累计扣53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益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满益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廖计彬,男,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计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闽05刑终407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9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4.2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31.8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8.61元。2023年12月1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查询日,廖计彬(公民码350524199712017118)已缴纳3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计彬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计彬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6号

罪犯林川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川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3月2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413.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2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7.2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1.79元。2023年12月25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林川建、陈扬信犯普通走私一案,被执行人林川建的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院(2020)闽01刑初116号及附件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刑终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川建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指定的执行款账户汇入人民币2000元,已上缴国库。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川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川建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闽漳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刘文聪,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七年。2019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于2021年9月29日送达。刑期至2033年12月4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51分,合计获得400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01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71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1.2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0.26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聪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文聪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8号

罪犯苏昭佶,男,199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昭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115号刑事裁定,被告人苏昭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40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4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7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1.9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45元。2023年12月20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苏昭佶已缴交罚金20040元;经查,其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昭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昭佶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孙义,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5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11日因漏罪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局押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2020年9月21日重审押回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10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义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0号

罪犯谢生伟,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生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7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8分,其中严重违规0次。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生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生伟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徐二羊(曾用名徐羊),男,200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二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1004.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5000元;其中判决时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二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二羊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2

 

罪犯陈强海,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3562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713.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9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00.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4.29元。2023年12月21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陈强海已缴交2000元,执行阶段暂未立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强海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3

 

罪犯陈植栋,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8年3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逮捕,系缓刑期间再犯罪罪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植栋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陈植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扣押人民币16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9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6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陈植栋定罪量刑之判决,以被告人陈植栋犯诈骗、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扣押人民币16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9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37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2000元,扣押人民币16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9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22年3月31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陈植栋已于2022年2月18日交清剩余罚金3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植栋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植栋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4

 

罪犯戴昌茂,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昌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1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戴昌茂定罪量刑之判决,以被告人戴昌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0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3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8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75%。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10.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36元。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戴昌茂罚金20000元已执行到位1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昌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昌茂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5

 

罪犯郭添财,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添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40.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添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添财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6

 

罪犯简进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进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1617.97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5日。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9.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053.4分,合计获得532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4686.6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326.26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9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6.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92元。2023年12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依法划扣罪犯简进旺银行卡账户余额共计1826.26元,2023年4月2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2023年11月30日缴纳退赔款人民币5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进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进旺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7

 

罪犯柯发鑫,男,200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发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44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发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发鑫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8

 

罪犯赖辉,男,199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98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辉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79

 

罪犯林志朋,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朋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闽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39年3月3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2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0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8.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44元。无回函。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朋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0

 

罪犯刘建煌,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21年4月因盗窃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738.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建煌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1

 

罪犯秦杰林,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杰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151.72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2017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0月11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28分,合计获得307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2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151.7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杰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秦杰林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2

 

罪犯郑金伟,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29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6.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707分,合计获得3083.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28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金伟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号

罪犯陶永欢(曾用名陶江华) ,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8日作出(2017)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永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72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永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810日送达。现刑期2021年7月29日起2043728日止。属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9, 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414.5分,合计获得4533.5分,表扬7;间隔期2021810日2023年1130日,获得308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欢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陶永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黄阿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2月3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系前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925日作出(2017)032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阿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5日作出(2017)03刑终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52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6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 20227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20227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92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8, 本轮考核期2022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21分,合计获得2679分,表扬4;间隔期2022723日2023年1130日,获得17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6.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1.4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17.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5.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阿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阿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鲍家裕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63日作出(2020)0104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家裕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7988.88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9日作出(2021)01刑终7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3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6.28%。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5.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家裕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鲍家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陈世发(曾用名陈世坚)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318日作出(2022)058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790.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54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71.96%。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59.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0.14元。2023年12月5日福建省晋江市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因陈世发未缴纳罚金,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闽0582执9913号。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账户的方式执行到罚金3000元及违法所得14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世发亲属于2023年12月4日代缴纳罚金11000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世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陈永兵,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闽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2月26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237分,合计获得4548.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6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4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9.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1.02元。2023年10月1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陈永兵执行标的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12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再次发函调查,2024年1月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兵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8号

罪犯韦文斌,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6496元,并对总额372992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107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文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15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8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6年7月28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4.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362.5分,合计获得477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02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1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3.0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0.75元。2023年9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各项财产性判项履行到位金额为2100元,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1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再次发函调查,2023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各项财产性判项履行到位金额为4200元,其中2021年3月5日、2023年10月10日各缴纳2100元,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1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文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文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温小兵,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3827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温小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事裁定。2012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4年10月21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970分,合计获得6190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517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43%。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5.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7.87元。2023年12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温小兵已履行1000元罚金、民事赔偿款1000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小兵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小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巫克勇,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克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及用于处置危险废物费用合计76307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以(2021)闽08刑终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22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8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9000元。2023年12月1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巫克勇履行罚金39000元,与被告人巫克勇同案但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叶献锋于2021年11月11日,由其家属代其向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支付涉案铝灰应急处置等费用共计763070.5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克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巫克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吴如福,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25日因犯绑架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如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2月24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2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632.1分,合计获得3710.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12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4310元;其中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1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如福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如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钟文春,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畲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福建省上杭县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曾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9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字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闽08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关于被告人康火富、钟文春盗伐林木案交付执行情况说明,明确被告人钟文春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94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9分,其中2022年10月28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扣9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4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总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文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陈燕国,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325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6年10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19年6月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6094分,合计获得6367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6月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568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325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5元。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8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159.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5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5.90元。2023年12月15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燕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陈鹏华,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职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3000.9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鹏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马泮林,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泮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马泮林退赔丁雅双、丁俊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31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并于2021年1月3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432分,合计获得3708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2932分。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6481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31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3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2.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97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0日复函:我院通过执行流程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泮林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该犯系原判无期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泮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泮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苏国权,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30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被告人苏国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上诉人苏国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2526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国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胡本坚,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岩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本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4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0.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353分,合计获得2583.5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1953分。无违规扣分。

6.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本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本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郑敏伟,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敏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郑敏伟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2013年1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60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372分,合计获得2650.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1955分。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履行6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41.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6.5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敏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敏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99号

罪犯王永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26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2日,系假释期间再犯罪。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犯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又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五天不变,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691.5分,合计获得328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2237分。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呈报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五天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永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张欢,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2004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欢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6970.89元。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3742分,表扬6次。违规1次,于2021年10月14日因疏忽大意,未按制单要求发放材料造成批量返工,被扣4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970.89元,已履行人民币103764.21元(原审判决时该犯履行退赔40000元、同案犯履行退赔5400元)。其中本考核期该犯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364.21元。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46%。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45.9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1.46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复函:被执行人张欢履行罚金0元,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8364.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但未达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兰培志,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培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2696.7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培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培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沈盛添,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盛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8033.47元。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2833.3分,表扬4次。违规2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28065.24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33.4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8065.24元、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48033.47元。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0.99%。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83.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5.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0.63元。2023年10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沈盛添罚金和退赔执行一案,截止至2023年10月19日共罚金执行到位金额28065.24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1934.76元;退赔执行到位金额148033.47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盛添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盛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胡波,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胡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2961.6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4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4265.8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已履行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265.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1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23.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9.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7.72元。2024年1月4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李胡波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4265.8元,累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胡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胡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王清火,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5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1742.6分,表扬2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190元,已于原判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清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杨儒明,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电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儒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38年2月5日;2018年10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11月5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439.5分,合计获得3622.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782.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儒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儒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谢攀祥,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2606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1月15日止。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438分,合计获得386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9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12606元,已于之前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攀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攀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黄端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18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广东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新疆兵团农六师新湖监狱服刑;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漏罪,于2011年10月22日从新疆兵团农六师新湖监狱押回。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端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闽刑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初字第26号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端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0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至2043年5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735分,合计获得394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3285分。无违规扣分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37.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8.17元。2023年5月15日漳州监狱发函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收到复函载明:罪犯黄端飞在审判阶段,无相关财产性判项履行信息;执行阶段,无相关罪犯的执行案件信息。漳州监狱于2023年7月21日、2023年9月11日两次发函均未收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端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端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廖泽松,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工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泽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1月28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17分,合计获得2823.5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2393分。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泽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泽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戴金炎,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金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2月26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556.5分,合计获得362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8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98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550.68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51.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4.11元。2023年12月1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没有查询到戴金炎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无相应资料体现其财产刑的执行情况。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金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金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何海,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6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6月25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3.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532.9分,合计获得410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87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梁晓勇,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70.2分,表扬2次。违规1次扣2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晓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晓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林育庆,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盐埕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育庆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育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012年11月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5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4月4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576.5分,合计获385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90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16.44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30.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7.39元2023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判决生效后,至今尚未执行到被告人林育庆案发时的任何个人财产。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育庆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育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刘明杰,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考核分2428.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935.16元。2023年8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刘明杰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明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刘小勇,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2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5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2022年9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30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954分,合计获2023.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52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无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52.92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275.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2.3元。截止2023年1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小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罗炘松(曾用名罗钰锟),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福建和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和采购部总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炘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2022年5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1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3.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522分,合计获3195.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11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4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39.94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174.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2.61元。2023年11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1月28日,执行到位金额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98000元。

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炘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炘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石艺伟,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与同案犯林凌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362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000元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于2019年12月2日解回重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艺伟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前罪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洪勇成、石艺伟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于2020年12月21日收监,现刑期至2028年9月10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考核分383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2000元;与同案犯林凌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362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000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40%。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84.43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70.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1.64元。截止2023年1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艺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艺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晓伟,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闽05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笔误,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84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追缴违法所得补正为人民币37033元。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考核分2001.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887.84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151.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1元。2023年11月29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33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晓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许协兴,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经商。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协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 (2018)闽03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于2021年7月29日解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闽0302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协兴犯妨害作证罪,与原罪组织卖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于2021年10月21日收监,现刑期至2029年4月27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考核分255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6.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794.7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794.75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59%。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20.5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272.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3.66元。截止2023年12月24日未收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协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协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廖红伟,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793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红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红伟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红伟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红伟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月1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23.2分,

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考核分3683.8分,合计获得410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3038.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严重违规0次。

6. 该犯财产刑判项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7933元,福建省

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复函:被执行人廖红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红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红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林和宫,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和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和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2723.9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履行比例0.8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72.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5.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3.0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和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和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卢增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1998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增华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65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撤销永定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增华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652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2012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4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增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2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增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增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5月2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

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9.5分,

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考核分5993分,合计获得6052.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555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严重违规0次。

    6.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652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4.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243.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0.14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增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增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许新源,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新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66384.93元,并对赔偿人民币136584.65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新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新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新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8月3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新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2.5分,

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考核分3917.5分,合计获得400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31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6.该犯财产刑判项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6384.93元,已履行人民币516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对赔偿人民币136584.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总履行比例2.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330.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1.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7.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新源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新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林宝宾,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宝宾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林宝宾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做出(2012)闽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林宝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2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0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21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4月27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宝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831.5分,合计获410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3361.5分。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800元,其中追缴违法所得人履行4300元,罚金履行1500元;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8.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0.63元。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闽05执1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林宝宾明确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宝宾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宝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陈金顺,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顺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做出(2021)闽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金顺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55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为0.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6.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9.9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潘福泉,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农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京010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福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在各自诈骗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退赔的赃款三十二万四千元并入责令退赔部分执行 。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从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往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潘福泉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81.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8分,无重大违规扣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2月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函复:潘福泉个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福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福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苏金抗,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做出(2022)闽05刑终1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金抗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908, 表扬1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5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金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金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朱春旭,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春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做出(2022)闽08刑终1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朱春旭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02.3分,表扬2次;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7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财产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春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春旭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8

罪犯阿洛古铁,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洛古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被告人阿洛古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归还山场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89.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000.98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98元, 2023年7月28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阿洛古铁已履行完毕(2021)闽08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洛古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阿洛古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9

罪犯胡勇生,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2013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4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3月1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3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3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2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843分,合计获得2894.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40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勇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0

 

罪犯华建财,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建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华建财及其同案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07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7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1.7%。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82.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4.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建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华建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1

罪犯李来法,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经商,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来法违法所得人民币385776元,及被告人李来法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合计人民币685776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506.6分,表扬2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738776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5776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2023年4月10日安溪县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载明:李来法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法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来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2

 

罪犯邱韬,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邱韬的定罪量刑,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周曦、韦子瑜、邱韬、吴德辉、严祖添、韦帅、石吉磊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308.1分,表扬3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州狱减字第133

 

罪犯温露辉,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露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个月并于2022年9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1.3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67.9分,合计获得2379.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75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露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露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4

 

罪犯许国旺,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捕前系职员。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国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许国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第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79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8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国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5

罪犯吴福承,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企业管理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2022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13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3.2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757分,合计获得3100.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342分。违规1次,累计扣6分。

6.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履行比例:1.7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4.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福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福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新德,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2.5条黄金(每条重1000克,含金量999.9),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28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2014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个月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24日。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1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737.8分,合计获得609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0年1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54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6321.8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321.86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264%。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9.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1.48元。2024年1月29日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核查,该院被执行人李新德已缴纳罚金8321.86元并于2024年1月29日将其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闽e9126m汽车移交该院处置。该院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新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名下汽车已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予以扣押待处置。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新德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朝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原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龙、潘颖章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7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朝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陈朝阳退赔被害人张龙、潘颖章人民币70000元。责令上诉人陈朝阳退赔给张龙、潘颖章人民币50000元,退赔给赖广武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0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6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个月2022年10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7月20日。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9.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80分,合计获得187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3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上次减刑时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朝阳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8

罪犯谢必峰,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必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26028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08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量刑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477.5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6.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26028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372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3729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4.6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8.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5.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必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必峰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39

罪犯余长青,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长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215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6.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长青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长青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140号

罪犯张成康,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2022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2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9.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990.8分,合计获得2290.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591.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

6.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2%。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3.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7.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成康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141

罪犯张曙光,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闽08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1687.7分,表扬2次;无违规扣分。

6.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1.01%。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19.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6.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曙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曙光卷宗x册

⒉减刑建议书x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闽漳狱减字第1

罪犯艾全纪,别名艾广东,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08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全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454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刑核 61361289号刑事裁定,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2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艾全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于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2月27日,该犯在长汀县大同镇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死缓期间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3日,累计考核分2179.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7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考核分4991.5分,共计7171分,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92分无重大违规。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4548元,已履行人民币24706.8元,本考核期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4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9.3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7.45元。2023年10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艾全纪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全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艾全纪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闽漳狱减字第2

罪犯李炳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8011220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二里16号701室,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炳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刑一复81047036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刑终字第39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炳南的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刑终字第39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炳南的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220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裁定上诉人李炳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2016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月9日送达。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8月下旬至11月下旬间,该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以每克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将共计1469克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死缓考核期2016年1222日2018年7月24日累计获1586.5分,无期考核期2018年7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6724分,合计获得8310.5分,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9分,重大违规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9.5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4.07元。2023年11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李炳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按结案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刑释裁判生效前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炳南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闽漳狱减字第3

罪犯林培丁,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198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培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培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7月间,该犯在龙岩市新罗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数量达1991.36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6日,累计获2432分,无期期间2019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707分,合计获8139分,表扬13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考核期内违规1次,无期期间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70分。无发生重大违规。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0.7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41元。2023年12月2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培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培丁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培丁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1

罪犯刘立胜,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党支部书记。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70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20.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2.84元。2023年5月17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和线索。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立胜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2

罪犯林举淦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527日作出(2020)08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举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81245.22元。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37年1月18日止。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407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853.69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5853.69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58.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3.24元。2023年12月14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2月14日,林举淦退赔被害人执行到位5853.69元,剩余3275391.53元未执行到位;罚金3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调查,林举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涉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举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举淦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3

罪犯郑木森曾用名郑木心,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捕前系经商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龙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木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郑木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2010年9月14日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6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132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7日。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03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462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83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11月,获考核分407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木森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木森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4

罪犯谢少洪,曾用名谢俊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少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被告人谢少洪及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36元,追缴被告人谢少洪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345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闽05刑终第1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2016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4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累计4244分,表扬7次。违规3次,累计扣90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17年8月22日因未经民警同意在会见中不使用普通话,予以扣5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月均消费人民币227.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9.97元。2023年12月15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查,其名下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累犯、金融诈骗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2月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少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少洪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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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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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5

罪犯江斌,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得2688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前履行人民币10000元,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斌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斌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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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6

罪犯许荣勇,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荣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荣勇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7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0.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3884.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日至2023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扣押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荣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荣勇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7

罪犯陈佳唯,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佳唯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3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佳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得考核分3763分,评定表扬6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3404.4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3404.43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7.1元。2023年12月29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佳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佳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佳唯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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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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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8

罪犯张徐凯,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福建省龙岩市万城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徐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51131.27元。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2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5871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6次,累计扣25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8000元,其中本考核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7.9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1.42元。2023年12月28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徐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徐凯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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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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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9

罪犯陈忠厚,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中共南靖县委书记。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缴被告人陈忠厚赃款人民币33062353.7元、美元6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冻结房产漳州市芗城区大同新村b幢604室、漳州市芗城区清华园4幢405室、漳州市芗城区永信楼a幢601室属赃物,予以没收,上国库;已扣押、冻结房产漳州市芗城区东南商贸城西区20-22幢13、14号店面、漳州市芗城区悦华园1幢北10号店面、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一里98号2001室及96-100号第46号车位依法予以处理,折缴被告人陈忠厚应退受贿赃款及应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被告人陈忠厚漳州市龙文区锦绣一方红茶里36幢4d室房屋装修款人民币3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忠厚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39号对被告人陈忠厚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6月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忠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03分, 20181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762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429分,表扬17次。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无违规扣分,2018年1月至2023年11月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漳州市龙文区锦绣一方红茶里36幢4d室房屋装修款人民币3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23年12月18日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该犯合计已履行人民币18016323.67元,即追缴赃款人民币8834721.66元(含应追缴锦绣一方红茶里36幢4d室房屋装修款315000元)已履行完毕,余款作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80.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8.87元。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2月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忠厚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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