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张庆林,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兼上杭县林业局局长。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庆林退出的一百二十九万八千九百九十九元,行贿人汤春平退出的十万元,予以没收,均由扣押机关上杭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庆林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获考核分273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扣分3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18999元;其中本次提请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298999元。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根据(2021)闽08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张庆林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298999元由扣押机关上杭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审判阶段张庆林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5月1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了永安监狱对罪犯张庆林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庆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5月27日
30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江伟,绰号“旧县鸭”,男,199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刑更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29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35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获考核分250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4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3月31日,获考核分220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且被判处三罪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5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了永安监狱对罪犯江伟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5月27日
30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陈春华,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春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春华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教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获3333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39000元。
该犯系职务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移送三明市人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5月1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了永安监狱对罪犯陈春华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春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5月27日
30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杨维远,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420号,捕前系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7 月21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维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9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杨维远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3.5万元,美元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6 年8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9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17年8月29日送达。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刑更1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30日送达。2022年3月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年3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6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维修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9.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获3284分,合计获得3593.8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21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1月1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了永安监狱对罪犯杨维远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维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5月27日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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