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莆狱减字第52号
罪犯罗宗文,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宗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虽有2次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7月止累计获得533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其中,2019年11月至2024年7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严重违规行为。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宗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罗宗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罗宗文卷宗2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莆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叶金,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547元。其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虽有1次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止累计获得427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547元,已缴纳人民币3006.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450.2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6元。2024年6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叶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6.1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外人叶某代被执行人叶金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指定的执行款账户汇入人民币1000元。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叶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金卷宗2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莆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陈伟凡,男, 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4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5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8月28日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虽有2次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止累计获得407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63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3.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6.58元。2024年6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终结(2018)闽01刑初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伟凡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伟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伟凡卷宗2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莆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宋景凤,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景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虽有1次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止累计获得435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20分;无严重违规行为。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宋景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宋景凤卷宗2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莆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蒋德风,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德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未赔偿部分人民币6066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作出(2021)闽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虽有1次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止累计获得3232.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原判对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未赔偿部分人民币6066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908.1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36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834.29元。2024年5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被执行人蒋德风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标的为对人民币6066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裁定终结(2021)闽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德风在无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将罪犯蒋德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蒋德风卷宗2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