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到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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