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见人员范围
罪犯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其亲属主要包括:(养、继)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姊妹;(养、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外、养)祖父母、(外、养)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监护人。
严管级罪犯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等特殊情况罪犯不予安排会见。
罪犯亲属(含监护人,下同)申请会见的,首次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二)户口簿。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系会见范围的亲属,可以提供由下列任一部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①民政部门;②公安机关;③司法局(所);④公证机关;⑤居民(村民)委员会。
首次申请并获准会见的,再次申请会见时只需凭会见证及身份证。
罪犯亲属为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罪犯亲属为外国籍公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有效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本人护照。
二、注意事项
会见期间应遵守一下规定,确保会见有序进行。
1.会见过程中,会见人员不得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像设备,使用普通话交谈,扰乱会见场所秩序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暂停会见。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危险品进入会见区域。会见过程中,请勿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像设备。禁止使用暗语隐语。
3.扰乱会见现场秩序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不听劝告的一律不办理会见或取消会见。
注:会见管理规定内容较多,此文未全部列出,如有不详,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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