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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但应接受民警检查、登记。
二、服刑人员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三、民警对服刑人员收寄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内容的,应予以扣留,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夹带违禁、违规、危险品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涉及监狱内部事项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使用隐语、暗语、密码书写或在信纸、信封内外做标记的;
(九)涉及监狱民警、职工及其他服刑人员家庭住址、通讯号码、账号等个人信息的;
(十)涉及托关系、走门路,影响监管改造秩序内容的;
(十一)其它不利服刑人员改造或影响监狱安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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