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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人员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二、服刑人员通话人员范围包括:配偶及其父母;(养、继)父母;(养、继)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
三、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通话: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经批准使用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二)通话内容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
(三)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通话过程有上述情形的,可视情暂停通话一至三个月,根据监狱规定对服刑人员进行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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