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系统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实施办法-ag百家乐

福建省监狱系统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0-05-26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发〔2015〕7号)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2015〕司狱字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狱务公开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第三条 深化狱务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强化监督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依法依规满足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工作公开的期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凡是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凡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要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四条 省局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协调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刑罚执行处。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刑罚执行处、狱政生卫管理处、教育改造处、劳动改造处、政治部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全系统狱务公开具体工作,汇总、整理狱务公开有关数据,调查、处理有关狱务公开的申诉、投诉、举报等其他工作。

各押犯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深化狱务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分为向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公开。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罪犯的权利义务、需要罪犯及其亲属知悉的,应予以告知,或者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 狱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认定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监狱的名称、地址及ag百家乐的联系方式。

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狱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对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公开;

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公开;

通过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公开;

通过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公开;

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条 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信息应当以除第九条所列形式外,提供以下公开方式:

通过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罪犯近亲属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问;

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通过印发《入监通知书》公开;

通过定期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公开;

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对依法向罪犯公开的信息,应当提供以下公开方式:

通过在分监区(监区)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通过印发《服刑人员手册》公开;

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章 狱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按照信息公开形式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罪犯及其近亲属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明、住所、ag百家乐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签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等。申请事项经审核,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应以适当形式反馈申请人。不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十六条 对狱务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参照申请公开狱务程序提出异议。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将异议申请转信息产生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复核答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 狱务公开的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省局和各押犯单位可以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执法监督员,明确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刑罚执行软件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构建刑罚执行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实现同步监督。

第二十条 在省局门户网站上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落实专人接听登记,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回复。

第二十一条 省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或者对狱务公开申请、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民警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增强学习贯彻本办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狱内宣传手段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宣传狱务公开有关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十四条 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建立公开信息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要逐条审查,确保公开内容与工作实践相统一。在向社会公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应当保留罪犯的姓名、刑罚种类、刑期等真实信息,对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对未成年犯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深化狱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福建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流程图

⒉福建省监狱系统狱务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

⒊福建省监狱系统狱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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