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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汪彩萍、张鸿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提请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罪名
原判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事由
病情诊断结果
1
女子监狱
汪彩萍
1991年9月
诈骗、
偷越国境
六年六个月
保外就医
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第十四条
2
厦门监狱
张鸿源
1974年3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七年
第五条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591-87020169 ,0591-87020070,0591-87020050。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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