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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闽狱字第4号
罪犯蔡新新,性别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泉州市鲤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现在榕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2年1月27日,榕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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