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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22号
罪犯陈坚达,性别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安市,因犯抢劫罪、绑架罪经永春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服刑中发现有漏罪,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现在泉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9月26日,泉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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