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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15号
罪犯吴兴山,性别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泉州市泉港区,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现在厦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5月31日,厦门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8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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