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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14号
罪犯原征,性别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州市晋安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现在闽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6月12日,闽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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