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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11号
罪犯刘海,性别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平昌县,因犯抢夺、盗窃罪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现在宁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4月12日,宁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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