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10号
罪犯杨光明,性别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地重庆市秀山县,因犯抢劫、强奸罪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现在宁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4月12日,宁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